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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大戏中的皇家女神 2008年12月26日 20:19
标签: 皇家女神

历史大戏中的皇家女神

作者:千载云

  历史宛如一场漫长的大戏,我们每个人都在这场大戏中扮演着各自的角色。其中一些角色并非是人之所愿,甚至让人们苦不堪言,痛不欲生,但历史做了 这样的安排,你也不得不去扮演。然而拨开时空的迷雾,您会发现这些安排虽然错综复杂,但并非杂乱无章,而是极为有序,自有玄机和目地。正如溪流万缕,必向 江河;江河千条,终归大海。

  一、怒挥神杖为哪般?

  在老北京城(1949年前)里,各类庙宇极多,算起来大概有上千座,其中最多的是关帝庙,据说仅老北京城里,专供关公和兼供关公的庙宇就有一百一十六座,比观音寺院还多。关帝庙在神州大地,也是首屈一指的。特别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段时间,增加的更快。

  由于受到历代帝王的尊崇,关羽地位逐步显赫,逐步神化,受到官民的普遍祭祀,被称为“武王”、“武圣人”,与“文王”、“文圣人”孔子并肩而 立。他适应了不同人的需要,关公是忠义的化身,在历代封建帝王眼中,他是忠臣义士;桃园三结义,同甘共苦是真朋友的楷模;他讲义气,危难之时忠贞不渝,遇 难不缩,敢承担风险。

  其实还有更深层的原因。话说在19世纪末,过去做过天帝的玉皇及王母因一段天寿已满,已下界转世为人,而取而代之的就是关帝。在民间,也有不少知天事的高人,出于对关帝的敬仰,增修了不少关帝庙。此时关帝的烟火也十分旺盛。

  然而岁月易逝,转眼到了20世纪80年代,此时转世人间的玉帝也走完近百年人生之路回归天界。此时关帝并没有让位的意思,而玉帝认为关帝已在位 百年,不能再坐位了,于是一场帝位之争在所难免。这一天二帝在谈判时发生了口角,相争无好言,二帝的激烈争吵惊动了一位女神,这位女神一时怒起,挥起龙头 杖,将关帝击倒在地,半个月都起不了床。

  这位女神是谁,为什么如此盛怒?她就是玉帝在天的亲姊,曾在宋朝转世人间的佘老太君。她的这一杖并非为拥戴玉帝为来,而是因关帝出言不逊伤及玉 帝的女儿们。关帝在生看不起女流,在天也个性不改。而玉帝的女儿,天家的七位公主,多次被历史安排下到凡间,受尽人间的苦难和屈辱。老太君的这一杖,完全 是为她们打不平。

  这天家的公主转世过谁?她们是远嫁大漠、国色天香的王昭君(大公主),才貌出众、为国殉情的孙尚香(五公主),忠勇异常、女儿胜男的樊梨花(三 公主),坚贞孝顺、历尽苦难的岳(岳飞)夫人(七公主),热衷慈善,博爱刚强的宋庆龄(六公主)……她们是中华民族天空中璀璨的明星,她们为中华民族的融 合和文化的发展作出了不灭的贡献。我这里列举的也只是她们的一世,其实她们也转过多世人生,如七公主就转世过李靖夫人(哪吒母亲)、岳飞夫人、康熙王妃 等。老太君之意在你们争位我不管,我也不想管,但不能辱及我的侄女们。

  老太君在人世时一生身经百战,身无寸伤,这是说起来就引以自豪的;而白发人送黑发人,她的子孙们纷纷在保家卫国的战场上献身,青年即逝,即使千 余年过去,刚强的老太君也甚感伤怀。老太君自率领十二寡妇征西凯旋而归后便回到家乡,隐居故园,心归自然,一心向道,最后肉身成神,百年后移居水息(音) 国。民间传说老太君头发白了再青,牙齿落了重生并非虚言。

  2004年的某日,在天的几位公主去到水息国去看望了她们的姑母。众神看了老太君千余年修炼留下的几捆头发和几小筐牙齿,都感叹不已。老太君笑着对众神说,如果你们愿意,我送你们一颗,你们的子孙定出高官。众神多淡薄人间的名利富贵,一笑谢之。

  再说就在玉帝刚刚坐稳皇位,百事走顺之时,又出现一场宫廷内乱,原来是他的儿女们和几位天兵天将向他发难。

  二、历尽苦难归神位

  且说玉帝重新登上帝位,一晃就是八九个年头,他完全忘记了与他一同下界,但转生在不同地方的王母。此时的王母也走完了自己的苦难人生历程,但她老人家并没有回到天界,而是被打入地狱八、九年。

  王母曾多次下界,曾两次转世在帝王之家,两次转世在平民百姓家。三国时的吴国太,即孙权母亲就是她,她的女儿孙尚香就是五公主转世;宋朝时辽国 的萧太后也是她(注:萧太后乃辽景宗之妻,圣宗之母萧绰,字燕燕,史称皇太后,她扶佐病弱的景宗,决断军国大事十四年,又监护年幼的圣宗,临朝摄政二十七 年,对辽代的有效统治达四十年。她主张革新,倾向汉北,使辽朝在她的治理下达到鼎盛时期,是辽代一位有雄才大略的女政治家和军事家,也是中国历史上不可多 得的一代女杰),萧太后有一个女儿就是天家的公主转世。

  王母这一世是转生在寻常百姓家。她这一生历尽苦难与屈辱。她的父亲是一个老实善良的农民,而其母则是一个没有人性、爱抽大烟的恶妇,她没有享受 过一天的母爱。她小的时候,都是在父亲的怀抱里和背上度过的,五岁时就被狠心的母亲给了别人做童养媳。她在一户陈姓人家做童养媳,吃的是枯树叶,穿的是破 单衣,睡的是枯草,盖的是蓑衣,冬天因为太冷,只能纺纱到天明。她的婆婆也非常厉害,有一次她吃“饭”时挟了一根腌菜,被婆婆臭骂一顿,骂她好吃,还被婆 婆用筷子打肿了小手。六、七岁的小孩冰天雪地却要翻山越岭去挑水,有一次从山上滚下摔坏了腿。而婆婆心疼的不是孩子,而是她的小桶,为了她的破桶,又把她 痛打了一顿。她做童养媳三年后,一把青青的长辫变成了几根枯枯的黄发。

  她一生两次被卖,一次是在她十四岁时被母亲所卖,又一次是她三十多岁死了丈夫后被同族恶妇所卖。她一生生了九个女儿,其中八个在兵荒马乱的年月 死去。虽说她苦了一生,但正直仁慈的本性没有改变,她母亲和弟弟后来参加了早期某某党,其实就是做了强盗土匪。曾多次抢过富人家的东西,她认为那些财物来 的不地道不干净,一份也没有要,并发誓与狠心的母亲和不成器的弟弟断绝关系;在日本侵华时,她曾以给日本人做饭为名,偷偷放走了被日军抓来的年轻妇女,自 己却遭日军毒打。

  王母下到地狱八、九年,那岳王庙前的神鸟也面对南天门叫了八九年。那王母的女儿、在天的公主们看到母亲还不能归位,心里也急了,那天兵天将中的几位首领也为王母鸣不平。

  在几位公主中,以大公主本领最大,六公主最能言。大公主转世王昭君时,人们叹她国色天香凄美动人,其实她在天界个性十分刚烈,颇似玉帝;而六公 主性格温和、能言善辩,颇如王母。大公主有十全的道法,每一种法术对应着一样的法宝,就我知道的有斩妖剑、照妖镜、捆仙绳、吸魂瓶四样宝。这四样宝都极有 灵性,象那斩妖剑,不仅斩妖,而且斩仙,不过,如果你是好“人”,即便对着“那人”放出去,也会自动回转,决不伤无辜。即使玉帝也怕大公主三分。几位天将 也十分了得,其中一位天将性情刚烈,说话声高嗓大,发起怒来如雷鸣,天上地下都听得到他的声音。他们都闹着要求将王母接回天庭。

  王母归位后,戴上凤冠、柱着龙头杖,重展威严,成为重掌“地盘”最大的神,“地盘”主要是安排人间大事;“地盘”与“天盘”相对,“天盘”由玉 帝亲自掌握。王母归位后,八方神圣皆来朝贺,其中有一位就是一直关注她,也是她仇敌的佘太君。她们俩曾在宋朝杀了个天昏地暗,她们仇人相见,却分外亲热。 上一节说过,佘老太君乃是玉帝在天的亲姊转世,王母(萧太后)和太君,下世是大仇人。在天是亲姑嫂,历史的安排有时是多么的残酷!其实她们这些神,是用一 世的热血甚至是生命书写历史,告诉人们,什么是“忠”,什么是“义”,忠孝节义是神给人定的做人的标准。同时也是在促進民族间的互融,带领人类走向文明。

  后来王母雪衣小帽巡查地狱,看到众多生命在地狱受苦颇为伤怀,而当看到她的生身母亲还在地狱受罪嚎哭时,连理都没有理她。她不能忘记,她母亲怎 样吸大烟败了家庭,让她在陈家受尽折磨;不能忘记,她母亲是怎样轻视老实巴交的父亲,长期和“革命同志”勾搭成奸流浪在外并狠心卖掉自己;不能忘记她被卖 后,她父亲从此病倒,在一声声对女儿的呼喊中命断黄泉……用王母的话说,这种猪狗不如的人,枉为人母。

  我也曾同王母谈过,为什么您这么大的神还转世平民百姓,受这么大的苦。王母说,这神下世,吃苦、受难、做好事,都能加功积德,这叫吃得苦中苦, 做得人上人,何为人上人?神才是人上人。如果光享受乱挥霍,也会转世猪狗牛马还所欠之债,杀人的偿命,欠债的还钱,你看看,就是现在也还有前朝的皇帝因不 守人道,挥霍无度,还在滚街呢;如果做了违反天道的大坏事,如乱杀无辜,那神仙误了道,也在劫难逃,就会被天打雷劈了。你看看,哪个神下世不受苦啊,就是 下世做了皇帝,那每天为国事操心,为黎民百姓操心,觉都睡不安稳啊!

  三、大戏角色可由己?

  我发现一些神话和传说,如《封神演义》、《西游记》里面的很多神都是真的,并且很多关于他们的故事中,一些基本事实也是真的。民间故事中说薛刚 反唐后,薛家将遭满门抄斩,而樊梨花将薛家300多口人摄于空中,后因樊梨花师父到来,说这是天意,不能逆天而行,才将众人放下,连这样神乎其神的事也是 真的。

  在一些神话和传说中,讲玉帝有七个女儿,此说并非虚言,玉帝有七女二子,并且神话人物哪吒、杨戬、华山圣母都是真的。对于七位公主转世人间之 事,我并非都知道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下面仅讲讲我知道的一部分,重点讲与民间传说和神话不相同的地方。也许有人认为我是编故事,其实不然。如果大家不 相信,也可当故事听。

  1、杨戬的母亲是谁?

  杨戬是《封神演义》和《西游记》上的人物,也是历史的真实人物,只是关于她母亲是谁有误。在神话小说《西游记》中,作者说杨戬母亲是玉帝的妹妹,其实玉帝在天界只有姐姐没有妹妹,更没有妹妹私自下凡尘之事。而当年配杨天佑的是大公主,即大公主是杨戬和华山圣母的母亲。

  当时是人神同在的年代,所以很多神都带有人体。大公主配杨天佑是玉帝指婚,并非大公主私下凡尘,杨天佑家世代良善,阴功德行好,本应儿孙满堂。 后大公主生下一子一女,即杨戬与华山圣母。大公主生下他们不久,凡间便发生了战乱,大公主只好将两个年幼的孩子带入天廷。当时华山圣母还未满月,大公主所 为污染了天界,玉帝便按神律狠心将大公主打入天牢。两个孩子都由十四岁的七公主带大。后来七公主有一世转世平民,大公主下世做守护神,以报七公主对自己孩 子的抚育之恩。

  2、七仙是私下凡尘的吗?

  七仙下凡配董永也是真的。神话《天仙配》也发生于人神同在这个时期,那时神仙也是有人体的,不必投胎直接下凡。七仙下凡配董永也是玉帝指婚,主 要是因为董永卖身葬父孝心感动天地。后七仙下凡只有百日,是因为当时凡间生活太苦,那时的房子是竹子盖的,锅碗就是泥烧的,有时睡至半夜,大风一起,整天 房子就没了。而七公主是王母最娇疼的儿女,七位公主都拜了师父,七公主拜的师父是一位神通了得的天界道姑,因道姑喜欢七公主的生性乖巧,自己又没有儿女, 便收为女儿。

  七公主的下凡,遭到她的坚决反对,玉帝虽然严厉,也拗不过在神仙中威望甚高的道姑,道姑疼爱自己的女儿也在情理之中。所以将七仙召回天廷。那时仙界与地界生活相差甚大,哪个神仙愿意下凡啊?所以一些故事中说仙女下凡是因天界寂寞下凡寻找人间的快乐,那是笑话。

  3、公主们的红尘故事

  前文所述大公主转世王昭君、三公主转世樊梨花、五公主转世孙尚香、六公主转世宋庆龄、七公主转世岳夫人、康熙宜妃,这些都是有名的历史和当代人物,人们对他们并不陌生。下面说说人们完全不了解的二公主和四公主。

  对于二公主和四公主,我只了解她们的一世。二公主大约于1930年至2000年间转世过平民,六、七十岁的人了,看上去只有四十来岁的样子,当 地人也说她是仙女转世。她自己也隐隐约约知道自己是王母的女儿,每年八月十五的蟠桃会她的元神也去参加。天上的事对于她来说,如做梦一般,她元神去的时候 心里想着记着仙界的美好和热闹,回来时只知道有一位银须飘逸的老神仙在她后脑勺上轻轻拍一下,她什么都模糊了。她七十多时和自己的老伴相约,一同归于天 廷,她们的想法是人总是要死的,七十多了,再不死活成妖怪啊,就喝了农药。自杀可不是好玩的,她不仅没有归于天堂,还被打入地狱受苦。没想到二公主如此的 糊涂,每每想之,让我叹惋;王母因之痛彻心肺。

  我所知的四公主那一生她转世在一个寻常百姓家,十六岁左右嫁给了一位书生,后生了一双儿女。书生后進京赶考,皇榜得中,被一高官看中,招为女 婿,从此一去不归,杳无信息。四公主在家,上孝敬公爹公婆,下抚育一双儿女,以野菜野果为生度日,并省吃俭用送子念书,其子乃王母遣下的文曲星转世,聪明 异常,这也是四公主的唯一寄托。二十年后,自己的儿子连连高中至直状元,才苦尽甘来。其遭遇颇似秦湘莲。

  这里再说一下六公主宋庆龄。宋庆龄六十岁后淡于政事,心一静下来,就有了神通,有时人在家中睡觉,元神出游在天地间,也多次来我家中,只是行色 匆匆。在我少年的时候,从一些国内宣传中,把宋庆龄和宋美龄说得象敌人似的,其实她们姐妹情深。这里举一例:2003年3月间,有一天在天的六公主对七公 主说,七妹,我要到凡间看我的妹妹,过几天是她的生日,这也是她最后一个生日了。七公主问:你的妹妹,哪个妹妹?六公主回答:就是在美国的蒋夫人,她今年 106岁了,天年快尽了。后因法-弟-子被抓,与她们有缘,六公主急被大公主召回,后她们使用神通法力将这位-法-弟-子营救出来。

  王母及一些神也给我讲了七公主转世岳夫人的一些红尘往事。那时岳家非常穷,可以说是一贫如洗,如今王母还记得岳家的一些往事。那时岳夫人生的二 子(岳云、岳雷)一女小名叫大毛、小毛、三毛。她们家经常吃的就是雨后树林中生出的一种叫地卷皮的东西。三个孩子小时候都非常瘦弱。岳云十二岁就参军了。 岳飞父子被奸臣害死后,岳家成为皇犯,连草都不让吃,岳夫人也因伤心过度而几乎流干了泪。最后在天的王母看到自己的女儿实在太苦了,才含泪将女儿接回天 廷。后岳王转世康熙大帝,七公主转世宜妃,康熙对宜妃恩爱有加,也许是对他们前世的离乱的一种补偿吧。

我这人好奇心强,曾笑问王母及公主们:你们说转世什么样的人生好?是转世皇上皇后,还是转世寻常百姓好?他们说托人生都不好。转世皇上,要为江 山社稷、天下百姓操心,弄得不好,乱杀无辜,会欠下几辈子还不完的债;转世皇后,宫廷内勾心斗角厉害,七公主有一世转为皇后,被窥视皇后位置的恶毒皇妃使 下人纵火烧宫,差点被烧死,幸好被王母知道,王母将七公主从空中摄走。转世王子也不好,将来争皇位也会兄弟反目、自相残杀。转寻常百姓,受苦受难,没有好 日子过。一般认可较好的就是转世公主与驸马,过得相对平安一点,可是下世扮演什么角色多由天定,岂能由人?众女神都厌倦再下凡尘,也知道历史的大戏也到了 最后。只有成为高层的神,再不進入轮回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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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0) | 阅读(5) | 顶(0) | 分类:法律 | 最后修改:2008年12月26日 20:19
标签: 贞观王朝

贞观王朝因何成为中国的黄金时代?

贞观王朝是李世民大帝建立起来的。李世民是唐帝国实际上的开国皇帝(他的父亲李渊只是名义上的)。在中国所有的开国皇帝中,只有李世民一人受过良好系统的教育,出身也最为高贵。他胸襟开阔,文武全才,知人善任,从谏如流,在当政期间创立了盖世绝伦的文治武功。

   在中国这个高度集权缺乏民主和人权观念的国家里,最高领导人的素质决定国家的命运。

   李世民除了具备历史上的英明帝王共有的优势外,下面的几个优势还是李世民独有的。

  对国家民族的强烈责任心和浓厚的危机意识。

责任心是领导人物必须具备的第一要素,没有或缺少责任心的领导纵使才华盖世,也一样会祸国殃民,不是渎职就是滥用职权。中国的很多帝王就是因为缺少责任心,把祖辈千辛万苦打下的江山玩垮了或玩丢了,结果使中华民族陷入周而复始的循环性浩劫之中,中华文明也一步步地走下坡路,中国也因此不可挽回地衰落下去,由天朝大国沦为二流末国到最不发达国家。李世民的民族责任心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他坐上皇帝宝座后,并没有象中国封建社会的大多数权力人物一样自以为大功告成,可以坐下来好好放松一下,利用手中的职权尽情享受一下荣华富贵的滋味。相反,他比登基前更加勤于政事,一头埋在公务里,每天只睡很少的时间,整天在金殿上和文武大臣讨论国政,裁决案件和办理公事,有时一连几个小时也不肯停下来休息一下,以致常常忘记了吃饭睡觉。

   和那些志得意满的 权力人物不同的是:李世民大帝有浓厚的危机意识,他的眼睛看到的不是一个幅员辽阔,兵强马壮的强盛帝国(那时的唐帝国事实如此);而是一个危机四伏随时可能被又一次民变推翻的新生政权。他的眼睛紧紧地盯着那个刚刚瓦解的曾经强盛无比的隋帝国,不断地琢磨隋王朝灭亡的教训,不时提醒自己不要重蹈隋王朝的覆辙,小心而又勤勉地引导他的帝国走出荆棘,走上繁荣,走向辉煌。在李世民当政的中期,唐帝国已成了当时已知世界无与伦比的超级强国。这时李世民应该满足了,可他一点也没有满足的迹象,他看到的不是眼前的繁华和辉煌,而是帝国漫长而艰巨的未来之路,并为夯实未来的路基继续孜孜不倦地努力。李世民的超强责任心是他高度智慧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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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0) | 阅读(45) | 顶(1) | 分类:法律 | 最后修改:2008年03月06日 20:02
标签: 李世民

中国的历代统治者拥有无穷无尽的小聪明,并以在人前耍小聪明为荣;很少有人想到诚实执政,坦白对人。结果当政者用诡计驭使部属;部属也依样画葫芦用诡计蒙蔽首脑。李世民是中国历史上真正做到诚实执政的唯一一人,他在任时对臣僚趟开胸怀,不行欺诈之术;臣僚也尽忠职守,不搞欺瞒哄骗的传统官场妓俩。李世民即位之初,曾花大力气整顿吏治,下决心要在官场根治贪污受贿的不治之症。为了侦查那些暗中受贿和将来有可能受贿的烂污官吏,李世民令亲信暗中向各部官员行贿,结果还真查处了几个贪官。李世民在得意之余把他的谋略告诉一位隋朝遗臣,没想到这位大臣当场泼了他一瓢冷水:陛下平时总告戒臣民要诚信待人,可陛下自己却先行欺诈之术,上梁不正下梁歪,臣民会一样用欺诈的手段报答你。李世民认为大臣的话有很深的智慧,欣然接受了这句令普通当权者恼羞成怒的逆耳忠言。还有一次,李世民下令年龄虽不满十八岁,但体格健壮的男子也要应征入伍。魏征拒绝在诏书上副署(注意这是李世民最为智慧的杰作,他的命令没有分管大臣的签字没有法律效力,没有哪个皇帝会主动限止自己的无限权力,只有李世民例外),李世民解释说:“这是奸民逃避兵役,故意少报年龄。”魏征回答说:“陛下常说我以诚信待天下,要人民不可诈欺;可你却先失去诚信。陛下不以诚信待人,所以先疑心人民诈欺。”李世民的反应是深以为然并立即收回成命。

   胸怀宽阔,爱才如命,有海纳百川的容人之量。

一个国家和民族能否兴旺强盛,除了掌舵人具有超人的素质外,还必须有足够的人才来执行舵手的意志。人才的重要性在今天已成为世人的共识,因为人才决定国家的命运。但并不是所有的当权人物都重视人才的,实际情况是占半数以上的权力人物漠视甚至仇视人才。只有那些胸怀宽阔胆识过人,能够认识到人才的重要并能宽容人才无伤大局的弱点且不害怕人才超越他的出色政治家才能够任人唯才。

   李世民的爱才在史书上有不少的记述,最为典型的事例是对魏征的信任和重用。魏征是李世民的哥哥李建成的旧臣,两兄弟曾经是你死我活不共戴天的政治对手。魏征曾不止一次地劝说李建成先发制人杀掉李世民,按理李世民应该对他恨入骨髓了。李世民在这场权力角逐中获胜后,几乎所有的人都认定李世民会杀掉魏征泄愤或嫁祸于人地把他作为替罪羊杀掉;谁也想不到李世民对魏征的最大惩罚竟然是任命他当帝国宰相,还和他结成儿女亲家。这一戏剧性结局的果实是:魏征为唐帝国的强盛作出了无与伦比的贡献!

   李世民执掌的贞观王朝可谓人才济济,文有魏征、房玄龄、杜如晦、长孙无忌;武有李靖、秦叔宝、程咬金、尉迟敬德。一大批精英人物围绕李世民组成一个坚强高效的领导核心。可李世民还是感到人才不够用,并一再地命令宰相封彝德荐举人才,在久久没消息后又一再催促他。封彝德委曲万状地说:不是我不努力,实在是今世没有人才。李世民当即纠正他:君子用人如器,各随所长。自古人君致治,难道能借才异代么?患在自己不能访求,奈何轻量当世?听了这样的真知灼见,封彝德除了惭愧外还是惭愧。

爱听好话几乎是人类的通病,权力人物对好话的偏爱则达到了匪夷所思的程度。纵观历史上的那些亡国之君,只有极少数败在强大的敌人手里,绝大多数是被身边的甜言蜜语打到的。只有那些凤毛麟角的睿智人物才能够不被好话所误导,李世民大帝就是其中一人,他充分意识到绝大多数的好话都是别有用心的,因此对阿谀奉迎之言格外警惕。他常常告诫身边的官员:君主如果刚愎自用,自以为比别人聪明,他的部下一定会谄媚他。结果君主失去国家,部下也不能单独保全。隋王朝的宰相虞世基,一味阿谀杨广,以保全他的富贵,结果也难逃一死。各位应以此为戒,对国家大事有意见,一定要直言相告,切莫报喜不报忧。

   大臣王侍中(侍中是门下省首长,级别和宰相相近)晋见李世民,看见已国破家亡的庐江王的漂亮妃子站在皇帝身边,就意味深长地看了该女子两眼。李世民看见他眼里有话,就说:这是庐江王的妃子,庐江王闻她颇有恣色,就杀死了她的丈夫,把她强行占为已有,如此暴虐不仁,怎能不亡!王侍中问:陛下以为庐江王是对是错?李世民回答得很干脆:杀人取妻,还有什么是非可言!王侍中反唇相讥:陛下既然知道庐江王作错了,为何又把他的姬妾据为已有呢,这不是重蹈庐江王的覆辙吗?这句活得不耐烦的狂话竟使李世民大为感动:不是你直言提醒,我险些为恶而不自知 了,当即把该女子送出了宫廷,并对王侍中给予嘉奖。

   纪元六二三年,魏征在大殿上当着文武大臣的面指责李世民的一条条过失,一点也不给李世民面子,使李世民的忍耐终于达到了极限。他当即大怒回宫,对前来迎接他的长孙皇后发狠:总有一天我要杀掉这个庄稼汉!长孙皇后问庄稼汉是谁,李世民说:当然是魏征,他总是在大庭广众之下侮辱我。长孙皇后也是一位亘古少有的杰出女子,听了此话后立即穿上皇后官服向皇帝郑重参拜:我听说君明则臣直,魏征所以正直,正由于我夫的英明,我怎能不祝贺你呢。面对这样贤明的妻子,李世民的火气即刻烟消云散。

   贞观王朝的强盛是中国的任何一个王朝都无法比拟的。纵观中国历史上的几个强盛王朝,强盛的标志不外乎国富兵强和民丰物阜,在深层文明(主要指制度和文化遗产)上作出突出建树的只有贞观王朝。唐帝国的富庶有大诗人杜甫的一首诗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为证。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相适应,唐王朝的国际威望也达到了顶峰,对外战争取得连绵的胜利,连续百余年保持连续不断的进攻态势,疆土极度扩张,朝鲜、漠北、西域的辽阔疆土相继并入中国的版图,西部疆土直达咸海东岸的石国(中亚细亚塔什干城)。除了这些人所共知的丰硕成果外,贞观王朝的文明程度在当时世界也是首屈一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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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0) | 阅读(30) | 顶(1) | 分类:法律 | 最后修改:2008年03月06日 19:59
标签: 王朝的灭亡

  虽然中国人有些不信神,但他们还是祈祷,祈祷着他们不相信的力量会给他们带来好运。讲到人的运道如何,本质上是一种宿命,无神论者是不相信宿命的,但还是会希望自己走好运。他们的思想实际上始终处在一种矛盾之中。既然一切都是自己努力的结果,那就不存在运气,有多少努力就有多少成果。如果存在运气那就说明除了努力之外还有人不知道的力量左右着人生。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在一定的范围内是不错的,但我们的先贤还告诉我们:“尽人事而后听天命”就是说人除了努力之外还要敬天听命。表达了一种达观知命的人生观. 

  教授的共同特点是傲慢自大,以为自己是这个世界唯一的真理的掌握者和创造者,眼中只有物质,漠视生命,不知道他们所知的物质之上还有真正的价值因素. 

  古今中外,一个国家的兴盛往往因为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的领导。在中国,最典型的就是汉武帝. ,他设立内廷,加强中央集权,集中全国的人力、物力、财力打击匈奴,所谓“毕功于一役”。在现代,苏联能够在短短的时间内成为世界数一数二的强国,也是靠斯大林强有力的领导。集权体制的强大在于其严密,强大的组织性。正因为此,它能够迅速的集中所有资源,调动一切力量,解决国家最紧要的问题。它能够使一个一穷二白的国家迅速的崛起。所以说,“其兴也勃焉”。  

《山坡羊通关怀古》中著名的一句是 “兴,百姓苦。亡,百姓苦”。为什么说兴的时候也是百姓苦呢?因为中央集权在利用一切资源解决迫切的问题时,必然牺牲普通老百姓的利益. 百姓的财力都被国家集中,他们怎么可能富裕?因此,靠牺牲百姓的利益达到的兴盛并不是长久之道。 

任何事物都要辩证的来看,集权体制的优点在某些情况下会转变为其缺点。  

  中国历代王朝的灭亡,无外乎下面几个原因:(1)外戚与宦官专权;(2)皇帝本身昏庸无道;(3)外部势力的介入。仔细分析一下,其实三者都是相通的。   

外戚和宦官专权,为什么导致王朝的灭亡?因为这些人会发展其党羽,家族,利用他们的权势,圈得大量的土地,与民争利,最终形成一个强大的利益集团。他们会不断的扩大国家财富的占有率,导致百姓生活困苦,民不聊生,官逼民反。

当皇帝本身昏庸无道时,必是奸臣当道。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上梁正下梁歪是有的,从来没有上梁歪而下梁正的。于是导致整个官僚系统不是为百姓服务,而是为自己集团的私利打开方便之门。所以说,当集权体制中的上层,利用其对下的权威性,严密的组织性,为了自己的私利而奔波的时候,便是整个系统腐败的开始。 

那么外部势力的干预呢?要知道,外因只有通过内因起作用,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取决于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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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0) | 阅读(34) | 顶(1) | 分类:法律 | 最后修改:2008年03月06日 19:45
呼唤民法典 2008年01月13日 15:10
标签: 民法典

最近疲于民法总论、债法和合同法,累。眼累,心累,累过后是酣畅淋漓的愉悦,终于又搞懂了一些理论并跃跃欲试的付诸于实践。恩,法律是需要用的,总有人对当讼棍乐此不倦。

我的累不完全是我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与智商、悟性不相关。实乃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极其不科学所致。

众所周知,历经千年专制统治的吾国历来重刑轻民,厚刑罚而薄民商,在这种思想及社会根源的土壤上很自然的建立起了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和惩罚制度,民商事法律规法明显营养不良。《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早在19797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即获通过,19973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法学界谓之《刑法典》或新刑法,去年20066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刑法第六修正案,至此新中国的刑法业已相当完备健全了。

反观让我身累,心累,眼神累的民商事法律呢?想着就郁闷,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通则》,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注意了,名字叫民法通则,何为通则?至今没定论。学界以为乃因其漏洞颇多,体系错乱,逻辑混淆,是以称呼为通则而不叫法典。害怕有悖大陆法系严谨细致的理性逻辑。

看看我们的现行民商事法律体系吧,以民法通则为核心,以民事单行法系列为主干,以关于民商事生活的行政法规和司法意见为两翼的格局。真TMD复杂,操。。。。。。什么玩意儿?

之所以会出现上面那样的尴尬境地是与我国的立法思路密切相关的。我国在民商事立法上坚持的立法思路正如上所述。先制定一部通则,以总论想要统领民法体系,未曾如愿。接着制定民事单行法,诸如《合同法》以及前不久的《物权法》以及正在着手制定的《侵权法》《亲属继承法》,而后在制定新的《民法总则》,这样就把民法理论体系的民法总论,民法物权编,民法债编,民法亲属继承编以实体法的形式肯定了下来。

细心点对比还会发现,我们多了个侵权行为法部分,这得益于吸收普通法系的成就。从传统上讲,吾国之法系乃大陆法系也,虽名不副实,却也厚颜呼之。熟悉历史的朋友应该知道民国的六法全书,那些党国的法律精英们,那些真正具有专业素质的法律学人们,那些纯粹的法律人所创造出来的制度文明才是真正的纯种大陆法系品种。唯一的创新在于民国的六法全书,实行民商分立,而显得与大陆法系集大成者的《德国民法典》稍有不同。法律是保守的,不需要太多的创新,法律是可以移植的,甚至可以原封不动。民国的法学家们做到了这点,他们才是真正懂民法的,才是真正懂法律的大家。

看看现在混乱不堪的民法体系吧,作为市民社会最重要的基本法的民法就是这样被蹂躏的。《民法通则》正文156条,实施不久,马上就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条文达到206条,居然超过了正文。立法技术之落后由此可见一斑。1995年制定通过的《担保法》正文96条,体系混乱自不必说,在最高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条文达到134条,算算这比例,正常人都觉得莫名其妙,立法的随意性也由此可见一斑。唯一值得称道的恐怕算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了,全文共23章,分总则,分则和附则。其中总则8章,分则15章,共计428条,最高院解释30条。数量少了,质量上去了。美中不足的是,《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部分逻辑上应该是民法总则的内容,涉及到法律行为部分毫无疑问是民法总论的重头戏,搞不懂为何跑到了合同法里面了。学界认为实际上是《民法通则》体系邋遢的后遗症。

新通过的《物权法》分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质权,占有,附则七编共计247条,目前暂无司法解释出台。在因《物权法》出台带来的诉讼高峰中,最高院的案源有极大的保障,值得期待。

我整日奔波在荆棘丛生的法律中,能不累么?

啥时候有个美女给俺解闷就好了~

鉴于此,俺大清早起来站在军都山上高声大叫,呼唤民法典。

http://60.194.9.120:81/movieDetail.asp?moviename=%CC%EC%BB%FA%CB%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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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0) | 阅读(43) | 顶(0) | 分类:法律 | 最后修改:2008年01月13日 15:50
标签: 毕业典礼致辞

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涌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2007届本科生毕业典礼致辞,版权所有,转载注明,特此声明。

 

 

你们应当有一颗不同凡响的心
               ——中国政法大学2007届本科生毕业典礼致辞

                                               王涌

同学们:你们好!

      六月像一个舞台,啤酒、眼泪和电闪雷鸣是它的布景和音响。就是在这样一个季节,我们要和你们说再见了。

      2003年的秋天,你们带着中学时代的辉煌走入法大校园,在军都山下度过了一生中最刻骨铭心的一千四百个多日子。

      过去的四年,你们变了很多。脸上长着青春豆的小女生,变成了律所干练大方的律师助理;酷爱网络游戏的小男生,变成了忧国忧民的可爱的“愤青”。甚至你们都有了沧桑的感觉,在社团的告别宴会上极其自然地呼唤师弟师妹为“孩子们”。

      当然,过去的四年,你们也有成功与失败的差异。也许你很成功,奖学金、辩论赛、学术十星,“一个都没有少”,甚至“三个代表”知识竞赛你都名列前茅了;也许你很失败,学习和感情都是一团糟,你仿佛是被法大遗忘的角落。不过,你一定要知道,这些都不是你现在对未来乐观或者灰心的理由。因为这只是人生的第一章,也许现在的一切,在后面的章节中很快就面目全非了。许多人物传记不就是这样写的吗?

      所以,所谓“毕业”就是电脑EXPLORE页面上那个“刷新”键。

      你们要毕业了。有许多话,课堂上我们没有说,但是,现在应该说一说。

      法学是大多数同学的专业,但是,实际上,你们要知道,世上最珍贵和最深奥的学问不是法学,不是什么“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也不是什么“公司人格否认”,而是一种在精神层面上理解和获取“人生幸福”的智慧和能力。

      你们将面对艰辛的生计和复杂的社会,焦虑乃至畏惧在所难免,但是,人通常不是被生活本身所击倒,而是被焦虑和畏惧所击倒。正如罗斯福在1933年面对陷入经济危机而几乎绝望的美国人民所说的那样:“The Only Thing We Have To Fear Is Fear Itself。”(真正让我们恐惧的是恐惧本身)。

      当然,如果像明朝哲学家王阳明那样说“心外无物”,也许是唯心的,但是,“心”确实是你们痛苦的源泉,因为生活再苦,也苦不过你们的父辈和祖辈。所以,你们应当在精神上尽快成熟起来,你们应当有一颗不同凡响的心,你们也必须有一颗不同凡响的心。成熟、独立、客观、坚毅、善于反思,并富有责任。

      在成长的过程中,你们需要多种多样的精神财富,帮助和武装你们去应对社会和人生的不同侧面和困境。手中仅有史尚宽和王泽鉴的“天龙八部”,那是远远不够的。你们需要柏拉图、需要康德、需要鲁迅,甚至还需要尼采和王朔,学会不同的观念,不同的语言和不同的表述。

      你们还要学会宽厚。不要轻易地嘲笑一个人、一件事或一种理想,世界是如此的广博,我们需要细细的体味、静静的观察和深深的思考。

      再说说法大。法大近几年的发展就中国经济的发展一样迅速,但是,法大欠你们的太多。听课和自习中的抢座和占座,给你们留下了惨痛的记忆。法大的校园也一直像一所乡村中学,直到最近“外籍楼”的矗起,才让我们有了一种“农转非”的感觉。但是,法大的精神永远充满着一种桀骜不驯的活力,一种直透事物本质的力量,她是高贵的、美丽的、自信的,她“只向真理低头”,她以一种独特的气质影响着中国的法治进程。

     “四年四度军都春,一生一世法大人”。你们的血液中已经流淌着法大气质。但是,也许毕业之后,你们又会像一颗颗“疯狂的石头”,在房子、车子和票子的压力下,迅速地陷入心理学上的拜金主义和攀比主义。母校希望自己的孩子幸福,希望你们成为富足的中产阶层,但是,母校更希望你们永远是有良知的、有正义感的人,因为你的母校有一个特殊的名字——“中国政法大学”。

      当然,在这温馨道别的时刻,还需要说几句警醒的话。

      德国社会学家贝克说:我们已进入了一个风险社会。从校园迈入社会,你们的风险指数就从绿色变为红色。风险有多种,可能是政治上的风险,贪赃枉法,锒铛入狱;可能是经济上的风险,幻想天上掉馅饼,交友不慎,受骗上当;也可能是健康的风险,一时放浪形骸,不幸染上艾滋病。

      人生是单程道,一些致命的风险一旦降临,它就是终局的,是不可变更不可撤销的。在社会学上,这些风险是一种抽象的恒定的概率,但却总是以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体的命运作为它的注解。所以,你们一定要警惕啊!当然,即使遇到意外,也应冷静应对,不做傻事。

      上苍赋予我们生命,我们就拥有了人生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九的财富,珍爱生命才是人生的要义,其他的都是那小数点以后的事情了。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迷茫,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辉煌”。

      是的。苍天对你们这一代人的命运会有一种特别的安排。在你们的壮年,也是你们许多老师的晚年,或许早点或许晚点,你们将经历中国历史上最为深刻的变革,这是你们的幸运。作为法律人,你们应当也一定会有你们的贡献。

     “厚德明法,格物致公”。保有一颗不同凡响的心,你们的成功将以一种意想不到的方式来临。

      法大祝福你们!

      祝你们幸福和顺利!           


           2007年6月27日上午 昌平礼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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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0) | 阅读(43) | 顶(0) | 分类:法律 | 最后修改:2008年01月13日 15:08
标签: 法律家群体

四、民法思想

民商事法律的发达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律发展的总体水平。在传统中国悠久的法典化时代中,最为典型的特征就是重刑轻民,国家制定法对于私权重视不够,民事法律不发达,民事法律被包括在刑事法典之中。清朝末年,民事法律的制定被作为修律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国民法因此也开始了艰难的近代化转型。1906年清政府正式将民法的制定列入修律计划,1908年聘请日本人志田钾太郎、冈松义正为顾问,按照“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合于中国民情之法,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26][26]这一原则进行民法的起草工作,于1911年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史称“民律一草”。民国已降,当时的法典编查会在民律一草的基础上,历时十四年,于1925年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草案》,史称“民法二草”。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从1928年开始着手编订民法,直到1931年才最终制定出《中华民国民法》。正如胡长清的评价说:“此庄严伟大之民法典,先后两年,全部完成,不可谓非我国立法史上一大可纪念之事业也。”[27][27]在这一巨大的民事立法工程的背后,众多的法律家们博采众说,精阐法理,为中国民法近代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民国时期代表性民法学著作主要有:史尚宽[28][28]的《民法总则释义》,胡长清[29][29]的《民法总则》、《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民法债篇总论》、《中国民法亲属论》、《中国民法继承论》,梅仲协[30][30]的《民法要义》等。

关于民法的重要性。为了说明制定民法的意义,法律家们竭力阐发民法的内涵,论证民法制定对于整个社会法制建设的价值。史尚宽认为,“民法者,规定社会生活准则之法律也”,[31][31]民法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关键性的地位。“民法为众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论,欲治公法者,亦应对于民法有相当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民法中尤以债法为最重要部分,而债之通则实为债法理论之总汇。”[32][32]正是基于这一想法,史尚宽一生致力民法的研究,历四十年,最终完成了煌煌420万字的《民法全书》,成为一代民法学大师。王宠惠认为,凡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借以实现法治的目标,因此很难说哪个重要、哪个不重要。但是就法律与个人的关系而言,民法是最重要的。“盖吾人自有生之始,民法即规定其权利能力。及其长也,民法又规定其成年之时期。近而婚姻,民法复规定夫妇父子乃至家族之种种关系。逮至死亡,民法并规定遗嘱继承之法则。”[33][33]也就是说,一个人的一生都是与民法息息相关的,足以见得民法的重要性。为了研究西方先进的民法理论,王宠惠在27岁就翻译了《德国民法》,是书由英国伦敦斯蒂芬斯书店出版发行,一时间被作为法科大学的最重要教学参考书。

关于民法典的编纂模式。世界各国的民法典编纂一般分为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模式。清末修律时采用的是“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即将民事法律与商事法律单独制定,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北洋政府时期继承了上述做法,继续采用民商分立的模式来制定“民律二草”。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典的时候,立法院向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提出“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该提议经立法院长胡汉民、司法院长王宠惠和考试院长戴传贤审核,最终得以确定。对此,法律家们都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胡长清认为,在多数国家民法与商法是对立的,在立法中最早是拿破仑法典。后来,随着民事交易的频繁,民法与商法在事实上已经没有区分的必要,商法成了民法的补充。所以从1911年瑞士债务法开始,民商开始统一。此后1922年的苏俄民法、1925年的泰国民法、1927年的土耳其民法皆是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可以说,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顺应了世界民事立法的发展规律。[34][34]胡长清进一步论证了民商合一模式的理论依据,一是商人在民国时期不是一个特殊阶级,不需要单独设立特殊的法律。二是民商合一与法律的修改与否没有直接关系,那种担心因民商合一而影响民商法律的修改的思想是站不住脚的。三是民商合一不影响商法的国际性和民法的民族性。四是商事行为在实践中不宜认定。五是各国的商法本来就没有一个标准的范围。六是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事行为中的买卖行为多适用民法,而民法中的盈利性法人仍适用商法。[35][35]

关于民法中的家族主义。中国传统法律中民事法不发达的现实,而民事法律关系又是与每一国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从民法近代化一开始就提出要“最适合于中国民情”的原则。传统中国的民情最为典型的就是家族伦理主义,强调身份等级。但是这一精神又与近代民法观念相冲突,所以自清末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关于民法中如何对待家族主义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始终在中国传统的家族主义与西方近代的个人主义之间左右不定。胡长清对此有认真的分析,他认为中国自古以来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有所谓家的观念,所以前清修订民法时采用了家族主义的立法模式,只是将家族称之为家属。晚近以来,我国固有的家族制度,因经济的发达、政治的演进而日渐崩溃,所以在1928年制定民法亲属编时舍弃了家族主义而采用个人主义,此后又反复了两次,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直到1931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最终确定仍采用家族主义。但胡长清认为此时的家族主义已经不是家族主义的民事立法,而是以家为一定亲属间共同生活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将家视为亲属关系的基础,这一点与瑞士民法典相同。所以从根本上说,尽管采用家族主义,但个人主义的规定却参杂其间,也只有了解了个人主义的内容,才能正确理解《中华民国民法》。[36][36]

关于民法中的民事习惯。民族性和国际性。王宠惠认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虽然民法日益发达,但是必须强调民法的民族性。因为各国民法因其各自的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地理气候、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各具特点。同时,随着国际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私法的适用与一国民法的发展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正因为此,王宠惠提出要加强对不同法系之间民法制度的比较研究,从而初步建立起比较民法学的理论框架。胡长清则从民法中对于“习惯”规定来探讨这一问题。他认为,1929523《中华民国民法》总则公布,对“习惯”的规定虽与德、法、瑞士三国的规定相类似,但又不同,这种不同正是基于不同的民族特性和国情风俗习惯的差异。并认为民法上的习惯应当具有两个要件,一是须有习惯的存在,而此习惯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就同一事项,反复进行统一行为的习俗。二是须具有法的效力,这种效力不是由于国家明示或默示的承认。[37][37]这是由于此,《中华民国民法》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明示地规定习惯在原则上有补充法律的效力。史尚宽将民法的法源分为制定法与非制定法两类,前者包括法律、命令、自治法和国际条约。后者包括习惯法、判例和法理。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1914年大理院上字第六四号判决也有同样规定。[38][38]史尚宽认为,习惯分为有法律效力之习惯和单纯的事实习惯两种。民法所称的习惯属于前者。并认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反复为同一行为,二是有法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对有法的效力的习惯地遵守。具有法的效力的习惯多是指一些商业习惯。[39][39]日本、德国、苏俄、土耳其等国民法大体有类似规定。

五、司法改革思想

传统法律与近代法律分野的主要标志,就是建立一套新的法律实施机制。毫无疑问,作为连接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节点,改革传统司法体制、实现司法的近代化是该法律实施机制的关键。所以,近代以来大量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尤其是领事裁判权的确立,造成中国司法主权的丧失,激起近代中国人改造传统司法体制的勇气,以实现国富民强,不再受西方列强的欺凌。清末修律其最直接的动因乃是收回治外法权,实现司法主权的独立。中华民国成立后,在共和、民主思想的指导下,按照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政体框架,司法改革运动如火如荼,一浪高过一浪。民国时期的法律家们既饱学西方近代法制思想的精华,又切身感受到中国当时的司法状况,他们处于法律人的基本学术责任,都对司法改革提出了许多至今看来仍然不失其价值的改革思想和具体做法。

关于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是民国时期法律家们的基本法治理想。回顾整个民国时期有关司法独立的宪法性规定和其他制度性创设,无不是体现了对西方式的民主法治理想尤其是司法独立体制的追求,而且这种追求还负有收回领事裁判权这一现实需要。民元伊始,在临时政府的组建上首次体现了对司法的重视,即所谓“首重法律”的政治信念。19123月,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在咨请参议院审议法制局提出的司法官考试令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时,明确表示出为了实行真正的司法独立,就必须要注重对司法官的考选。首任司法总长王宠惠鼎力推行孙中山的法制理想,在同年513参议院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司法问题的五大愿望,即实行司法独立、培养司法人才、实行辩护制度、采取陪审制度、提倡改良监狱。王宠惠在1913年撰写的《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一书中,王宠惠坚持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提出司法权应该专属于法院,并对中国传统的封建专制制度和司法与行政高度合一的体制进行了批判。如何从制度上来保障司法独立呢?王宠惠认为,最为主要的就是法院的设置和职权要有法律的依据,包括法官的任命要有法律依据,总统和司法总长也不能随意任命,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号必须要经过议会的同意。法官的官俸要有法律依据,在任期间不能随意减少,以保证法官能够在经济上有保障。法官在任期间非依法定理由不得转任他职,非依法定理由不得受到刑罚宣告,非依法定理由不得受罢职处分,以保证法官职务的连续性和法官权力的独立性。许世英在接任王宠惠担任民国第二任司法总长以后,提议召开全国性的司法工作会议,在彻底清查各个行政区域内的法院、监狱、司法经费、司法人才以及筹备新式司法行政情况,对全国的司法工作进行统一的部署和协调。1912121,中华民国第一次全国司法会议在北京召开。司法总长许世英提出了洋洋洒洒三万多字的《司法计划书》,[40][40]并被作为会议的中心议题进行广泛的讨论。该计划最终被会议通过。在该计划书中,许世英在一开篇就对司法独立及其实现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作了精到的分析。他认为:“司法独立,为立宪国之要素,亦即法治国之精神。”但是由于人才的缺乏、经费的短缺、配套法律的不足、国民观念的落后,司法独立很难推行。尽管如此,许世英认为民国肇始,政体更新,潮流所趋,司法改革是将民国纳入大同世界的必须,因为司法改革“事关于约法、关于国体、关于外交、关于全国人民之生命财产,而又有百利无一害。”因此必须有破釜沉舟的勇气,这样司法独立才能够可见诸施行,而领事裁判权,终有收回之日。梁启超根据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明确提出“司法独立为立宪政治之根本”原则,把司法独立视为近代法制的第一要件。在任职期间,他所写的《政府大政方针宣言》一文中就说到:“今之稍知大体者,咸以养成法治国家为要图。然法治国曷由能成?非守法之观念普及于社会焉不可也。守法观念如何而始能普及?必人人知法律之可恃,油然生信仰之心,则自懔然而莫之犯也。故立宪国必以司法独立为第一要义。”[41][41]

关于司法改革的内容。尽管民国法律家们各自的政治背景不同,但皆是出于改造民国司法、维护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因此对于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却是大体相同的。许世英在《司法计划书》中提出的改革内容主要有组织新式法庭、培养法律人才、厉行律师制度、试办案件登记、改造旧式监狱、改良看守所、设立幼年犯罪法庭、设立感化院、建立监狱协会、制定出狱人保护法等。如关于法律人才的培养问题。许世英就认为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振兴学校,因为法官、狱官皆是专门之学,必经过专门的学习方能胜任本职,因此必须广泛设立法政学校,培养合格人才。二是注重经验。法官、狱官皆是学识、经验并重的职业,所谓“经验为体,学识为用”。三是从1914年起每年选派四十四名法官,选送到各国法庭进行实习,以两年为期,以增强法官的的“世界司法经验”。关于新式法院,许世英认为经过五年的筹设,要建立全国的法院约二千所左右,监狱三百所。关于律师制度的改革,许世英认为,律师为司法上的三大职务之一,为司法改良所不可缺。因此除了已经制定的律师章程和律师登录章程以外,应尽快制定律师法及其施行法、律师考试法、律师惩戒法等配套法律。曾任司法总长的梁启超在其司法改革建议中提出了十项内容。主要有建议废除四级三审制而实行三级三审制、对简易案件实行简易程序处理、对各类案件确定一定的审理期限、对上诉案件进行限制、完善刑律、恢复笞杖刑、疏通监狱、设立法官训练所、严格律师资格、确保司法经费等。[42][42]王宠惠在1920年发表了《改良司法意见书》,针对各级法院的刑事案件牵连羁押、预审不得用辩护人、审判拖延、诉讼费用过高、上诉制度不健全等原因,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和改进意见。针对大理院的办事效率和权限不清、大理院终审与二审案件往来关系和效率太低、大理院解释法律之权的范围不清等问题,也提出了详细的建议。王宠惠的上述建议,切中时弊,对当时的司法改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930年身为国民党政府司法院院长的王宠惠,针对司法院成立一年来的实际,提出统一法权、筹设撤废领事裁判权、训练法官、健全司法院机关组织、推广各县新式法院和新式监狱,以及废除兼理司法制度、改良法院制度和诉讼程序等主张。

关于司法改革的障碍。清末司法改革时,当时认为改革的障碍主要有人才的短缺、经费的匮乏、习俗的制约、观念的束缚和领事裁判权的干涉等诸端。民国建立以后,上述的障碍也不会一时被彻底消除,同时还增添了一些新的因素。许世英认为民国初年的司法改革,其障碍主要有:当时国人对民国的理解尚未达到一定层次、国民的法律知识相对匮乏、新式法官人才稀缺、国家财政经费不统一、司法基础未臻巩固、全国地域广博情况不一等原因,其中最大的障碍是人才与经费。梁启超也认为司法改革的最大障碍乃是人才与经费问题,为此他还提出建议将初级审判厅裁撤,将所管辖案件归县知事审理,从而开启了民国兼理司法制度的先河。此外,梁启超还认为造成当时司法方面的诸多问题的根源在于改革太快,超出了社会的承受能力。“今司法制度所以蒙垢独甚,皆缘前此改革太骤,扩张太过,锐进之余,乃生反动”。所以,梁启超认为自己的司法改革计划是出于矫枉过正的考虑。到北洋政府时期,军人干政、武人司法的问题日益严重,军事司法往往越权受理应当由普通司法受理的案件。更有甚者,许多兼理司法的县知事因担心案件判决不公而受到上级的指责,竟然把普通案件主动送交军事法院审理,为此1919年司法总长朱深与陆军总长靳云鹏联合通电要求普通司法与军事司法要各守权限。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过军事法院和特别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上诉。这些非法司法的现象,成为民国时期司法改革的主要障碍。对此,民国时期的一些法律家如林长民、江庸、张知本、居正、王宠惠等都有所论述。周鲠生从国际法的角度认为,分析了领事裁判权的存在有五个方面的危害,而且这种危害既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干涉,也是对西方诸国司法权力行使的障碍,因此必须废止。

关于司法改革中如何坚持国际化与本土化的问题。不可否认的一点就是,近代司法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坚持以西方的法治模式作为标准的。从清朝末年开始的修律活动,也都是是按照西方的司法体制在进行新制度的创建工作。因此,不可避免会出现如何协调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问题。蔡枢衡认为近代的法律创制应当是自觉的运动,之所以是自觉的,是因为创造的材料是中国的,认识的对象是中国社会的历史、现实和理想,但是这种自觉的创造又不是完全排斥外国的历史、现实和理想,而是将它们进行有关联性的比较,以求其本质上的一致性。所以,在司法改革中,要坚持“保存中国的,吸收西洋的,摄取精华,自己创造。”[43][43]孙科认为,法制的改革固然需要吸收外国的法制,但是不能一味的否认中国自己的法制。孙科举例说,清末维新变法时,一些维新志士一味地仿效欧、美、日所谓先进的法制,没有充分考虑到中外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外国的制度是否能够直接搬到他国,最终导致了法制变革的失败。在孙科看来,任何一个国家的文化都不是断而不续的,任何新制度的创造都不能完全与原有的典章制度相断绝。所以,外国先进的法制作为改进本国法制的参考是可以的,但是简单直接的引进则不可。正确的态度是,法制变革既要立足于中国的社会现实,又要吸取外国法制的长处,这也是法制变革过程中民族性和世界性的有机结合。同时,只有坚持民族性与世界性相结合而创造出的新法制,才是真正的新法制体系。[44][44]

关于收回治外法权。治外法权的确立标志着近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自清末修律以来,种种司法改革的举措,无不是围绕如何收回领事裁判权这一核心问题。民国时期收回法权运动的兴起是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中国作为战胜国的现实分不开的。1920年民国政府收回中东铁路法院,设立东三省特别审判厅,王宠惠认为这是民国时期中国法院管辖外国诉讼的开始。[45][45]1926年法权调查委员会报告书公布,认为中国的司法状况未能彻底改善,因此建议西方各国仍然不能放弃治外法权。对此,以王宠惠为代表的中国委员发表声明,认为:“近二十年来,中国政府以深挚之诚意,不挠之毅力,对于中国法律、司法制度,及司法行政,极力改造。”[46][46]对各国不放弃治外法权深表遗憾。1928年王宠惠任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一职以后,力主收回上海的领事裁判权,并命上海临时法院自1930年元旦起同归司法院直接管辖。同时多次出面与西方列强谈判,最终成立上海特区地方法院,并设立上诉机关,这些机构完全适用我国的法院组织法以及刑事、民事法律,使其正式转归中国法院管辖。上海领事裁判权的收回,为全国收回治外法权运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收回法权委员会,当时一些著名的法界人物均名列其中。一些法律家从部门法的角度来分析收回治外法权的重要性。周鲠生认为国家的主权是一个国家的国际人格,国家主权的基本特征就是独立的权利与最高的权利,而建立在不平等条约基础上的领事裁判权正是对国家主权的根本侵犯。胡长清、史尚宽等从分析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入手,指出了不平等条约对于民事法制的影响,许多外国人不能享有的权利,因为不平等条约的保护而赋予了外国人,所以必须废除不平等条约才能建立起相应的民事权利制度。[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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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0) | 阅读(34) | 顶(1) | 分类:法律 | 最后修改:2008年01月13日 15:06
标签: 法律家群体

民国时期的法律家群体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是指在一个中华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职业家阶层。由于受到民国动荡的政治形势和严酷的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这一群体的法律思想呈现出开放、多元、复杂的特征,法律家们在运用西方的法治理论来改造中国法制现实的过程中,其研究触角已经涉及到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方方面面,其理论思维已经将纯粹的西方法治理想与中国的现实相结合,但其主要的学术观点往往是不统一甚至是前后不一、相互矛盾。正是这种开放性的研究视野和强烈的关注现实法制的学术责任,法律家们以自己的法律知识背景,或著书立说、成一家之言,或投身现实、矢志司法实践,或兴办学校、培养法律人才,为民国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司法改革与法律发展、以及中国近代法学体系的创建等都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成为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过程中一笔宝贵财富。

按照民国时期法律家们的主要社会经历和学术成就,尤其是各自的关注点的不同,大体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注重学术研究的法律家,代表性人物主要有以吴经熊等为代表的法理学研究,以王世杰、钱端升、陈茹玄为代表的宪法学研究,以程树德、徐道邻、杨鸿烈、陈顾远、朱方、瞿同祖等为代表的中国法制史学研究,以周鲠生、梅汝璈、倪正礇等为代表的国际法研究,以史尚宽、梅仲协、胡长清等为代表的民法学研究,以蔡枢衡等为代表的刑法学研究。第二类是侧重于司法实践的法律家,代表性人物主要有江庸、董康、许世英等。第三类是侧重于政务活动的法律家,代表性人物主要有王宠惠、居正、孙科、张知本。

在甲午战争以后,尤其是在清末实行所谓的新政以后,法政人才日渐被社会各界所重视,于是留学生学习的主要专业转向法政,而且留学生大都选择日本。民国以后,实行法治是民主共和国的必然选择,这又大大促进了留学生学习法政的热情。据统计,从1896年开始到1912年截止,共有39056人去日本留学,辛亥革命前仅毕业于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就有1346人。在清末和民国的法政留学生中,留学欧美学习法律的著名人物有:王宠惠[1][①]、罗文干、伍朝枢、杨荫杭、周泽春、王世杰、王铁崖、端木正、胡愈之、周鲠生[2][②]、李浩培、陈体强、周枬、漆竹生、龚祥瑞、朱兆莘、顾维钧、唐绍仪、杨兆龙、倪征礇、梅汝璈、梅仲协、钱端升、陶百川、吴经熊[3][③]、王造时、罗隆基、张金鉴、赵理海、李钟声、孙晓楼、韩德培、王正廷等。留学日本的学习法律的著名人物有:唐宝锷、汤化龙、宋教仁、廖仲恺、吴玉章、董必武、张友渔、李景禧、江庸、章士钊、章宗祥、黄尊三、潘念之、张知本、林纪东、戴季陶、蔡枢衡、史尚宽、韩幽桐、戴炎辉、程树德、胡长清、汪精卫、胡汉民、沈钧儒、居正[4][④]、杨度、曹汝霖、吕志伊、朱执信、张耀曾、君劢、孟森、黄右昌等。